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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82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段会琴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霍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会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晋1082刑初77号公诉机关霍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会琴,女,196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7年7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霍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9月20日被霍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10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霍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霍检刑刑诉(2017)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会琴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霍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会琴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6日,被告人段会琴在霍州市退沙村大众超市盗窃芙蓉王香烟两条,7月22日又在该超市盗窃芙蓉王香烟一条,7月31日又在该超市盗窃芙蓉王香烟一条,出门时被该超市员工当场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段会琴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66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霍州卷烟营销部价格说明,光盘制作说明,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被告人段会琴的供述与辩解,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段会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霍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应予惩处。考虑被告人段会琴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认罪态度良好,能够积极退赃,本院决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段会琴犯盗窃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白银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武文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