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804执36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3695卜玉书与王洪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玉书,王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4执3695号申请执行人卜玉书。被执行人王洪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卜玉书与被执行人王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卜玉书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04执36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杨 剑审判员 周海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学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