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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1执5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刘双龙、马忠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双龙,马忠涛,付永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590号申请执行人:刘双龙,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马忠涛,男,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付永薇,女,198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刘双龙与马忠涛、付永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15)福清民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双龙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19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反馈信息中存款余额不足;依法向工商总局查询股权信息,反馈信息中无登记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反馈信息中马忠涛有车辆登记,被依法查封车辆手续;2017年8月22日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付永薇有房产登记信息已将房产查封。对仅有一套住房的暂不能评估、拍卖,对查封的车辆手续需找到车辆后进行处分,启动评估、拍卖程序,需要一定周期,在处置成交前本案暂时终结执行程序。2017年10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调查,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福清民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能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宏林审 判 员  刘一礼人民陪审员  姜秋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兆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