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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执29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与吴献民谷安伟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吴献民,谷安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293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红河中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6761320389。负责人:胡琪鹤,行长被执行人:吴献民,女,1973年9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谷安伟,男,1965年11月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8民初8732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谷安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谷安伟、吴献民偿还借款4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760元,执行费59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抵押的房产,现因另案正在对其抵押财产进行司法处置,此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有借款4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760元,执行费5900元未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谷安伟、吴献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18执29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怀武审判员  夏 全审判员  汪 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