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民初31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四川省隆昌县仁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巫胜容马仕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2017)川1028民初3164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隆昌县仁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巫胜容,马仕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民初3164号原告:四川省隆昌县仁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县。法定代表人:饶万利,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敏,女,196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系四川省隆昌县仁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四川省隆昌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扬,男,195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系四川省隆昌县仁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四川省隆昌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巫胜容,女,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住四川省隆昌市。被告:马仕良,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住四川省隆昌市。原告四川省隆昌县仁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巫胜容、马仕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隆昌大北街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隆昌县仁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隆昌县仁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四川省隆昌县仁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