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686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黄山市保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贾兆亮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黄山市保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贾兆亮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68615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上海市仁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山市保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负责人:王从华。被告:贾兆亮,男,1971年7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黄山市保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贾兆亮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诉。审判员 黄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