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行终6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廖福荣与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不作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福荣,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1行终6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廖福荣(曾用名余继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雅路30号。负责人陈小春,主任。委托代理人晏萌蕾,该单位法制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蔡宏坤,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医管处工作人员。廖福荣因诉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105行初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裁定查明:原告廖福荣因其私营诊所被当地取缔,向被告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进行信访,要求予以恢复,被告于2016年6月6日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书面告知原告,称已派人当面答复:因其无执业医师资格开办医疗机构,属于非法行医,不予处理,原告不服,于2016年8月向被告递交申请书,要求被告补发中医医师资格证书。被告认为原告行为属于重复信访,未予答复,原告遂诉来本院。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原告确认其第二项诉讼请求的主要依据是其在北京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上访被推倒受伤,一直没有赔偿,赔偿金额为其估算。原裁定认为:根据被告《关于印发的通知》(湘卫人发〔2015〕7号)中有关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各处室主要职责第(二)项医政医管处的主要职责明确规定包括负责中医医师执业注册、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和认定工作,因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故原告诉请的中医医师资格认定及执业注册不属于被告的法定职责范围,本案被告不适格。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其针对本案主张的相应赔偿亦不予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廖福荣的起诉。廖福荣不服,上诉称:1、撤销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错误行政裁定书(2017)湘0105行初9号决定;2、依照行政诉讼法判令被上诉人按当事人当时1989年的文件补换医务人员证件,和落实国务院总理令和主席令,处理好各级各单位的问题;3、依法指令被上诉人解决涉及人民群众的利益;4、指令被上诉人落实XXX总理提出的农村合作医疗问题和农村医务人员流失问题,和中国中医药保护的问题;5、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几十年一直走访费用开支和受伤害的损失估计20万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被上诉人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关于印发的通知》(湘卫人发〔2015〕7号)明确规定,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医管处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中医医师执业注册、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和认定工作。因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上诉人廖福荣就中医医师资格认定及执业注册问题提起诉讼,不属于被上诉人的法定职责范围,本案被告不适格。上诉人的起诉应予驳回,其针对本案主张的相应赔偿亦不予处理。原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廖福荣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原裁定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不收取诉讼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光辉审判员  王真铮审判员  柳志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