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3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高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甘0403刑初273号公诉机关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男,2011年9月16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平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6年6月2日因吸食毒品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王家山派出所罚款500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3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白银市平川区看守所。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7]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兴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15日晚,被告人高某和朋友何某、董某等人在东方卤肉店喝酒后,高某驾驶×××号小轿车和朋友到凯撒KTV喝酒唱歌。次日凌晨2时许,高某驾驶该车行驶至淘宝商城门前时驶到路边道牙停放,后躺在驾驶员位置睡觉。派出所和交警大队民警先后到达现场,将其叫醒并带至交警大队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超过80mg/100ml。随后民警将高某带至平川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9.28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建议对其判处四个月至五个月拘役,并处罚金4000元至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在开庭审理时未提出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被告人高某的供述,证人董某、何某的证言,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抓获及抽血照片,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查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高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10月13日起至2018年1月1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黄文丽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张燕丽书记员孙文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