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2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2017)湘0922执254号王雪飞与陈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雪飞,陈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22执254号申请执行人王雪飞,女,1968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龙,男,198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雪飞与被执行人陈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龙暂无银行存款、证券、股份、房屋、车辆等其他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雪飞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陈龙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陈龙欠债较多(投资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曙光审判员 吴志群审判员 张爱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 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