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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118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陈钦林与陈培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钦林,陈培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1804号原告(反诉被告):陈钦林,男,1951年1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美,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苟丽琦,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陈培祥,男,1972年2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敏,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倍利,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钦林诉被告陈培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被告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予以准许。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朱金彪审 判 员  方美玲人民陪审员  范幼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夏敏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