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终45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重庆穗盈商贸有限公司与徐州海澜之家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州海澜之家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重庆穗盈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45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海澜之家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新沂市棋盘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王玲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世广,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穗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双宝村二社。法定代表人:王辉华,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徐州海澜之家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穗盈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7)苏0381民初19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截至交费期限届满之日,上诉人徐州海澜之家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上诉费。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徐州海澜之家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交纳上诉费,应由人民法院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州海澜之家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志名审判员 苏 团审判员 单德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思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