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2民初41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许杰与吕元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杰,吕元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4121号原告许杰,男,生于1988年9月5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被告吕元全,男,生于1991年12月9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杰诉被告吕元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杰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杰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杰承担。审判员 张利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艾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