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郭志远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志远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12刑初295号公诉机关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志远,男,1988年8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分局,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10月1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其住所。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双检刑检刑诉(2017)第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志远犯赌博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哂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志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5日至2017年3月29日,被告人郭志远接手一个叫“诚信老群”的微信群,以吉林快三官方开奖结果为依托,组织群内成员进行赌博,被告人郭志远设置了赔率后,在微信群里接受赌博人员的下注,参赌赌资人民币253640元,被告人郭志远从中抽红人民币5221.10元。案发后,被告人郭志远被传唤到案,将非法所得5221.10元上缴公安机关。上述事实,被告人郭志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民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赌资流水、微信转账照片、代收罚款收据、证人沈某证言、被告人郭志远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志远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郭志远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社区调查对其采取非监禁措施,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志远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 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公衍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