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初13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佛山市新鹏诺陶瓷有限公司与重庆国州贸易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新鹏诺陶瓷有限公司,重庆国州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罗马利奥陶瓷有限公司,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厦徐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初1383号原告:佛山市新鹏诺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华夏陶瓷博览城陶中路八座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671379912R。法定代表人:王清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奕霖,重庆开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燕,重庆开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重庆国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新山村街道文体路126号2栋4-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5814503244。法定代表人:黄洪梅,经理。被告:佛山市三水罗马利奥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南丰大道(值班室)F1、(生产车间)F3,注册号440683000003187。法定代表人:何乃添,经理。被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北区金开大道15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257485。法定代表人:魏福生,经理。被告:重庆江厦徐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857102502。法定代表人:欧阳冰,经理。原告佛山市新鹏诺陶瓷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国州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罗马利奥陶瓷有限公司、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厦徐汇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佛山市新鹏诺陶瓷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新鹏诺陶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新鹏诺陶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400元,减半收取5700元,由原告佛山市新鹏诺陶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曹 柯审 判 员 刘光英代理审判员 段玉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蒋永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