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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2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石国新与荔波县宏基新型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波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国新,荔波县宏基新型建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2执325号申请执行人:石国新,男,1959年06月13日出生,苗族,贵州省荔波县人,住贵州省荔波县。被执行人:荔波县宏基新型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荔波县茂兰镇比鸠村。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7387768-X。法定代表人:张荣益,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石国新与荔波县宏基新型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在另案拍卖被执行人荔波县宏基新型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位于荔波县茂兰镇的砖厂生产线机械设备(含采矿权)。经两次拍卖一次变卖,均无人竞买,申请执行人也不同意以物抵债。被执行人荔波县宏基新型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虽有财产但属不能处置的情形。被执行人荔波县宏基新型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尚欠案件款8500.00元、一审诉讼费25.00元、申请执行费5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欧永茂审判员  李慧冬审判员  莫朝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世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