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民初18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立阔与马英、孟晨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立阔,马英,孟晨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25民初1861号原告:李立阔,男,199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平县。被告:马英,男,197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平县。被告:孟晨晓,男,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平县。原告李立阔与被告马英、孟晨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立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英、孟晨晓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立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马英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000元,被告孟晨晓负连带保证责任;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16年7月26日,原告与被告马英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马英向原告借款48000元,借款期限6个月,自2016年7月26日至2017年1月26日,借款利息为月息1.67%。马英每月偿还利息801.6元,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本息48801.6元。为保证该笔债权的实现,被告孟晨晓在《借款合同》担保人处签字,并全程视频记录被告人马英及孟晨晓签字过程,约定由被告孟晨晓对马英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两年。2017年3月21日被告马英偿还本金30000元现金,尚欠18000元未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借款人马英因多种理由拒绝还款。原告认为,在借款人拒绝还款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孟晨晓承担担保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裁判。被告马英、孟晨晓未向本院递交答辩状,也未提交任何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26日,被告马英向原告李立阔借款48000元人民币,签下借款合同一份,被告孟晨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马英归还原告30000元人民币,尚欠18000元人民币至今未还。原告遂起诉来院。本院认为:原告李立阔与被告马英、孟晨晓签订的借款合同一份是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予确认。原告主张被告马英给付借款18000元,与法无悖,应予准许。被告孟晨晓自愿为被告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原告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与法有据,应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英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李立阔借款18000元人民币。二、被告孟晨晓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元,由被告马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锦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