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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6执恢2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郭建明、叶明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建明,叶明辉,叶金深,陈培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6执恢239号申请执行人:郭建明,男,197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委托代理人:许启恭,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执行人:叶明辉,男,196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执行人:叶金深,男,1927年9月9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执行人:陈培香,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申请执行人郭建明与被执行人叶明辉、叶金深、陈培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德民初字第7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履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本院在执行中,通过对被执行人叶明辉、叶金深、陈培香的银行、房产、��辆及工商等财产情况进行多次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叶金深名下有房产等财产,本院遂查封了叶金深名下址在德化县××路西侧地段××室的房产。经调查,该房产系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本院决定暂不拍卖该房产。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叶明辉、叶金深、陈培香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两福执行员  林雪辉执行员  黄炜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传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