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51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安徽金銮物业有限公司与叶剑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金銮物业有限公司,叶剑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5178号原告:安徽金銮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林伟金,公司董事长。被告:叶剑星,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安徽金銮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剑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因叶剑星已付清物业费,现原告安徽金銮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金銮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金銮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徽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