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民特6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蔡京京与蔡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京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1民特636号申请人蔡京京,女,1976年4月16日出生,住本市。委托代理人陆逊,北京市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蔡京京申请宣告蔡军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蔡军,男,194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本市东城区,与申请人系父女关系。申请人蔡京京述称,被申请人蔡军2015年患阿尔茨海默病,目前意识不清、不能语言表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现蔡京京依法申请宣告蔡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审理中,本院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蔡军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中心出具法大[2017]医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蔡军诊断为器质性精神障碍,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蔡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敖文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 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