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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5民初40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郝文夺、刘海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文夺,刘海龙,刘俊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5民初4012号申请人:郝文夺,男,1986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被申请人:刘海龙,男,1985年7月26日生,住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被申请人:刘俊贤,男,成年,住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申请人郝文夺诉被申请人刘海龙、刘俊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刘海龙驾驶的冀D×××××/冀D×××××重型半挂货车一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保单号:13618063900316233875)。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刘海龙驾驶的冀D×××××/冀D×××××重型半挂货车一辆。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郝文夺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永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