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5执78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余仲文、刘嘉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仲文,刘嘉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7817号被执行人:余仲文,男,汉族,1989年7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刘嘉仪,女,汉族,1992年5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黎艳添与被告余仲文、刘嘉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1102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余仲文、刘嘉仪应承担案件受理费8129.16元。因两被告拒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于2017年7月11日将本案主动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属被执行人刘嘉仪所有的银行存款2735.31元,该款现已作执行款予以清退。其后经本院向辖区内的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余仲文、刘嘉仪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已于2017年10月24日将余仲文及刘嘉仪录入了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院认为,案经执行,执行得款2735.31元,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5执78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炳辉执行员  吴 维执行员  杨紫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笑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