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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民初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宋树霞与李国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树霞,李国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1民初1271号原告:宋树霞,女,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告:李国权,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树霞诉被告李国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树霞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宋树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树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树霞负担。审判员  刘迎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