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民初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宋树霞与李国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树霞,李国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1民初1271号原告:宋树霞,女,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告:李国权,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树霞诉被告李国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树霞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宋树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树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树霞负担。审判员 刘迎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