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6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刘某、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刘某,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6民初319号原告:闫某某,男,1969年1月14日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1981年11月11日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被告:宋某,女,1984年2月27日生,汉族,陕西省城固县人。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腾桂智,西安市碑林区南院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刘某、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保全800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400元,被告刘某、宋某负担400元。审 判 长  黄 波代理审判员  王武文人民陪审员  刘 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汉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