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2行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魏春仙与阳信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春仙,阳信县民政局,王建军,王建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622行初12号原告魏春仙,女,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阳信县。委托代理人董立和,男,山东方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716199310374326,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张立梅,女,山东方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716200811284961,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阳信县民政局,单位住址阳信县阳城六路567-2号,组织机构代码00438104-X。法定代表人杨国华,男,该局局长。出庭负责人李秀杰,男,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马新昌,男,山东君讼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716200310815466,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王建军,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阳信县。第三人王建滨,男,197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阳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春仙不服被告阳信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春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金海人民陪审员 郭荣华人民陪审员 马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封禄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