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1民初040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郭强诉被告柴小婷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强,柴小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11民初04069号 原告:郭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波。 被告:柴小婷,女。 原告郭强诉被告柴小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郭强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闫晓彦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雪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