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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1民初040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郭强诉被告柴小婷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强,柴小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11民初04069号 原告:郭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波。 被告:柴小婷,女。 原告郭强诉被告柴小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郭强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闫晓彦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雪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