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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4财保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任万新、徐希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万新,徐希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财保61号申请人任万新,男,汉族,1971年8月10日生,住临邑县城区。被申请人徐希海,男,汉族,1974年8月22日生,住临邑县。申请人任万新与被申请人徐希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徐希海驾驶的肇事车辆,并向本院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徐希海驾驶的鲁N×××××号小型轿车。二、依法查封申请人任万新提供的担保财产即其位于临邑县永兴大街汇东三巷鲁临房权证城字第××号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付东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