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执恢2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北京卢沟桥质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卢沟桥质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王维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9执恢29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卢��桥质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张山营镇康张路北口路西,注册号:110XXXXXXXX2240。法定代表人田新全,经理。被执行人王维平,男,回族,户籍所在地宁夏西吉县,现住北京市延庆县。申请执行人北京卢沟桥质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维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延民初字第0078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王维平于二○一四年十月八日前给付北京卢沟桥质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货款二十八万九千九百四十二元。因被执行人王维平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北京卢沟桥质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王维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多���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维平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进行了强制划拨,但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3.本院将被执行人王维平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延民初字第0078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义务继续履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鲁志文审判员 唐晓春审判员 彭建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志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