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4民初25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02
案件名称
张东强与潍坊恒信房产营销中心、张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强,潍坊恒信房产营销中心,张超,潍坊恒旭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4民初2559号原告:张东强,男,197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福田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潍坊市坊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小层,山东元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恒信房产营销中心,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东风街以北、文化路以**号楼**号。法定代表人:于永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洋,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浩,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超,男,1986年11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潍坊市奎文区。被告:潍坊恒旭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潍州路与卧龙街路口北20米路西盛福园小区营业房配套4号。法定代表人:韩彦庭,经理。原告张东强与被告张超、潍坊恒旭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潍坊恒信房产营销中心房屋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东强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东强负担。审判员 殷庆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萌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