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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执323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8-27

案件名称

宁波新成包装有限公司、宁海县弘运纸箱包装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新成包装有限公司,宁海县弘运纸箱包装有限公司,宁海县跃龙模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6执323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宁波新成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法定代表人:童春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柳宝松,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鄞州区。被执行人:宁海县弘运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法定代表人:林清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海县跃龙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法定代表人:章其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作出(2017)浙0226执323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宁海县跃龙模塑有限公司名下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4480元。现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宁海县跃龙模塑有限公司、宁海县弘运纸箱包装有限公司名下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4480元的冻结,或解除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冬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章立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