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民辖终2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肇庆市长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肇庆市长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广东长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朱恒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民辖终2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肇庆市长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天宁南路天南广场*幢首层第4卡。法定代表人:朱宇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庆亿街*号***房*****层整层。主要负责人:黄俊平。原审被告:广东长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雅瑶镇凤亭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温惠。原审被告:朱恒忠,男,汉族,1962年4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化州市。上诉人肇庆市长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肇庆长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原审被告广东长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长业公司)、朱恒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17)粤0784民初76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查,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在本案中,华融公司与鹤山市长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后名称变更为广东长业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X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及华融公司与肇庆长业公司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就争议纠纷解决方式都进行约定,均约定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即本院进行管辖。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法本法对即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现华融公司依照上述合同的约定选择了鹤山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并无不当,故肇庆长业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于法未合,原审法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肇庆市长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肇庆长业公司上诉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因此,《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中关于管辖权的约定对华融公司有效,本案中约定的管辖法院为债权人所在法院,而华融公司在广州市天河区,故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华融公司、广东长业公司、朱恒忠在二审期间没有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3年3月25日,广东长业公司(甲方)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乙方)签订合同编为X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其中第九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按以下第一种方式解决:1、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上述约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乙方)的住所地人民法院为鹤山市人民法院,故鹤山市人民法院对上述纠纷有管辖权。2015年3月20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与华融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约定将上述《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债权转让给华融公司,华融公司据此提起本案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债务人提起诉讼的,应当由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债权银行与债务人有协议管辖约定的,如不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继续有效”规定,广东长业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约定由鹤山市人民法院管辖对受让债权的华融公司继续有效,故鹤山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驳回肇庆长业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肇庆长业公司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煜文审 判 员 柯小梅审 判 员 马健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莫荣炽书 记 员 陈顺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