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1民初21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田明波与张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明波,张亚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1民初2126号原告:田明波,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被告:张亚军,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原告田明波与被告张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后,原告田明波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明波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明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田明波负担。审判员 王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