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执27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宏礼与被执行人樊宗林、秦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宏礼,樊宗林,秦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6执2703号申请人:陈宏礼,男,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现住江苏省仪征市西园北路35号都市。被执行人:樊宗林,男,196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秦文华,女,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申请人陈宏礼与被执行人樊宗林、秦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的(2017)苏0116民初1091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被告樊宗林、秦文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陈宏礼借款本金40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5年9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樊宗林、秦文华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3日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上述撤销执行申请的事实,有谈话笔录、申请书附卷证实。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执行程序应当终结。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有权在申请执行的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彬审判员 潘振飞审判员 徐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炳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