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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4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游爱珍、钱秀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爱珍,钱秀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24执381号申请执行人游爱珍,女,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松溪县。被执行人钱秀琴,女,196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松溪县。本院在执行(2015)松民初字第490号民事调解书,游爱珍与钱秀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司法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车辆、工商均无登记记录、其名下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处置,2017年10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游爱珍,告知被执行人钱秀琴的财产情况,同意终结本院(2015)松民初字第4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松民初字第4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积标审判员  李 健审判员  史跃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维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