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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民终7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由云峰与王文秀、葛慧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由云峰,王文秀,葛慧平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民终7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由云峰,男,1966年7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南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秀,男,1974年3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江源区。原审被告:葛慧平,女,1969年4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南关区。上诉人由云峰因被上诉人王文秀、原审被告葛慧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2017)吉0605民初8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由云峰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由云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由云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9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450元,由上诉人由云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迟吉岩代理审判员  兆艳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鸿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