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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民初43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任明英与李长见等4人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明英,李长见,李长文,李长军,李长民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4311号原告:任明英,女,1934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浩生,安徽省濉溪县四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长见,男,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李长文,男,196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李长军,男,196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李长民,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任明英与被告李长见、李长文、李长军、李长民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任明英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明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明英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任明英负担。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戚静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