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2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朱凌志与宋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凌志,宋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542号申请执行人朱凌志,男,住陕西省凤翔县。被执行人宋梅,女,住陕西省凤翔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322民初13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朱凌志诉宋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40000元,案件受理费800元,执行费5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宋梅的工资账户因执行其他案件已被法院查封,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22民初1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永利审 判 员 杨文博代理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小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