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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财保22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杰程汽车经纪有限公司与周睿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杰程汽车经纪有限公司,周睿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财保2298号申请人重庆市杰程汽车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法定代表人周琴被申请人周睿,女,汉族,生于1990年01月,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人重庆市杰程汽车经纪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周睿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市杰程汽车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周睿名下银行存款192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杰程汽车经纪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重庆市杰程汽车经纪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物,担保人施小凤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某某某路某某号某某栋某-某号房屋。二、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周睿名下的银行存款192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明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