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峰故意杀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李某1,李某2,李某3,王峰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刑初34号公诉机关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某,女,1978年8月7日出生于辽宁省铁岭市,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系被害人妻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女,2007年4月18日出生于辽宁省铁岭县,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系被害人长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2,女,2016年9月9日出生于辽宁省铁岭市,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系被害人次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3,男,1935年6月2日出生于辽宁省铁岭县,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系被害人父亲。诉讼代理人肖哲,辽宁正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峰,男,1980年8月30日出生于辽宁省西丰县,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1月26日被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铁岭市看守所。辩护人张洪和,辽宁正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以辽铁检公诉刑诉[201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峰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某、李某1、李某2、李某3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峻铭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肖哲,被告人王峰及其辩护人张洪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铁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王峰在铁岭市银州区枫情水岸小区内因向李某4(被害人)索要欠款发生口角,王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弹簧刀扎李胸、腹、背、肘等部位十余刀,李倒地后王逃离现场。经120急救人员现场确认李某4已死亡。被告人王峰于当日到铁岭市公安局铜钟分局投案。经法医鉴定:死者李某4系生前右胸部、腹部遭受锐器损伤,致右肺破裂、肝破裂合并大出血死亡。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王峰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峰持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王峰作案后投案自首,提请我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对其进行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死亡赔偿金657520元、丧葬费28574元、精神抚慰金150000元,共计经济损失人民币836094元。被告人无辩解。辩护人认为案件系因被告人欠被害人债务不还引发,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投案自首,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峰于2017年1月26日10时2分到被害人李某4家位于铁岭市银州区枫情水岸小区楼下等候李某4索要欠款。15时许,李某4开车回到枫情水岸小区,王峰向李某4索要欠款,因李某4推脱,王峰与李某4发生口角。王峰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弹簧刀扎刺李某4胸、腹、背等部位十余刀,致李某4死亡。王峰作案后于当日16时许向铁岭市公安局铜钟分局投案。另查明,被害人李某4丧葬费人民币28574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孙某证言证实:2017年1月26日15时10分左右,其在枫情水岸小区49号楼东房山处发现一名男子俯卧在地上,身上有血,便打110报警。2、证人李某5证言证实:王峰、李某4以前是其同事。王峰说他2014年借给李某43万元钱。李某4向同事借不少钱都没还,其还借给李某44万元钱,李某4一直不还。3、证人左某证言证实:王峰、李某4以前是其同事。其听王峰说通过李某4借给别人2万元钱,后来王峰多次要,也没要回来,王峰就向银州区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下了判决,一直在法院执行。4、证人李某6(被害人哥哥)证言证实:2017年1月26日晚八九点,公安局通知说要对其弟弟进行尸检,其和几个亲属到铁岭市殡仪馆,经辨认尸体是其弟弟李某4。5、证人史某证言证实:其是铁岭县医院急诊大夫。2017年1月26日,其接到出诊指令,赶到枫情水岸小区,见一名男子背朝上躺在地上,男子身下有血迹,经检查确认死亡。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中心现场在枫情水岸小区49号楼东房山与50号楼之间过道。距49号楼东南墙角东侧3.5米、50号楼西南墙角西侧7.2米处地面上有一具男尸,头东南脚西北俯卧,尸体上身穿黑色羽绒马夹,下身穿黑色休闲运动裤,脚穿棕色翻毛皮鞋。尸体东侧地面上有一个棕色手包(内有现金521元、李某4身份证一张、李某4驾驶证一张、盛京银行卡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纸条二张、数据线一条、打火机一个)。尸体下方地面上有145cm×175cm范围血迹。尸体往北至49号楼4单元北侧的过道地面上有8200cm×75cm范围血迹。现场提取①距49号楼1单元门北侧251cm地面上;②距49号楼2单元门北侧275cm地面上;③距49号楼3单元门北侧263cm地面上;④距49号楼4单元门东北侧351cm、49号楼北墙392cm地面上4处血迹。在49号楼3单元门与4单元之间北侧过道地面上,距3单元门西北侧322cm、49号楼北墙390cm停一台摩托车,车牌为辽M070**,该车头东尾西左侧倒地,左车把上有血迹;在该车西侧距49号楼4单元门东北侧335cm、49号楼北墙365cm的雪堆上有一部白色苹果手机。提取摩托车左车把上血迹、白色苹果手机、棕色手包。棕色手包内驾驶证一本、盛京银行卡一张、邮政银行卡一张、人民币521元、手表一块,均返还给被害人家属。7、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证实:2017年1月26日21时23分至22时45分,侦查人员提取王峰折叠弹簧刀一把、白色手套一副、羽绒服上衣一件、黑色裤子一条、红色旅游鞋一双、自行车一台。8、辨认笔录证实:①2017年3月29日9时32至35分,王峰指认铁岭市银州区工人街文化公园西北角是其购买折叠弹簣刀地点;②2017年3月29日9时50至54分,王峰指认铁岭市银州区北市路枫情水岸小区37号楼2单元其等候李某4地点;③2017年3月29日9时55至59分,王峰指认铁岭市银州区北市路枫情水岸小区49号楼楼下、49号楼东侧小路是其扎刺李某4地点。④2017年6月8日13时50至55分,经王峰混杂辨认,其指认出作案使用弹簧刀,系侦查人员从王峰穿的羽绒服的右侧外衣兜内提取。9、枫情水岸监控录像证实:王峰于2017年1月26日10时2分出现在枫情水岸南门监控,15时12分从枫情水岸小区中门出现。10、铁岭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证实:死者李某4系生前右胸部、腹部遭受锐器损伤,致右肺破裂、肝破裂合并大出血死亡。11、铁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证实:标记有“尸体下方地面上有145cm×175cm范围的血迹”字样物证包装袋内棉签上暗褐色斑迹、标记有“距49号楼1单元门北侧251cm地面上血迹”字样物证包装袋内棉签上暗褐色斑迹、标记有“距49号楼2单元门北侧275cm地面上血迹”字样物证包装袋内棉签上暗褐色斑迹、标记有“距49号楼3单元门北侧263cm地面上血迹”字样物证包装袋内棉签上暗褐色斑迹、标记有“距49号楼4单元门东北侧351cm、49号楼北墙392cm地面上血迹”字样物证包装袋内棉签上暗褐色斑迹、标记有“摩托车左车把上血迹”字样物证包装袋内棉签上暗褐色斑迹、标记有“嫌疑人王峰作案时所穿浅色羽绒服”字样物证包装袋内羽绒服上暗褐色斑迹、标记有“嫌疑人王峰作案时所穿红色运动鞋”字样物证包装袋内鞋上暗褐色斑迹、标记有“嫌疑人王峰作案时所戴白色手套”字样物证包装袋内手套上暗褐色斑迹、标记有“刀”字样物证包装袋内刀上暗褐色斑迹、标记有“李某4尸血”字样物证包装袋内棉签上暗褐色斑迹均检出人血,在检出的D8S1179等20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比率为2.581×1027。12、铁岭县医院急救记录、心电图证实,经医生检查确认李某4死亡。13、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情况说明、接警登记表、报警录音等证实案件的发生和被告人投案的情况。14、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6)辽1202民初161号民事判决书证实:2014年11月4日武利权向李某4、王峰借人民币2万元,期限2-3个月。借款期满后,经李某4、王峰多次催要,武利权没还15、人口信息查询登记表、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然情况。16、被告人王峰供述:2014年其和李某4一起在铁西木材市场上班,李某4说他整小额贷款,可以帮其往外放钱。其第一次拿2万元,李某4帮其联系武利权,签的借款协议。借款2万元,1个月利息1000元。借条上是其和李某4名义借给武利权,但2万元都是其出的。过后没多久,李某4买房子跟其借1万元。武利权给4个月利息就不给了,其让李某4找武利权要钱没要回来。2016年1月,其到法院起诉武利权还钱,赢了官司,但武利权一直没还钱。同时其向李某4要欠其的1万元,李某4一直拖着不还。2017年1月初,其问李某4什么时候还1万元,李某4说26日还。26日早,其给李某4打电话要钱,李某4让其等电话,10点多李某4也没给其打电话,就去枫情水岸37号楼李某4家楼下等他。后来李某4打电话告诉上午还不上,下午还,其就一直在他家楼下等着。下午3点多,李某4开车回来叫其上车,说过几天再还钱。李某4下车回家,其跟着,说“你回家我也跟你回家,我没钱过年”,李某4看其跟着,就在小区转悠不回家。后来其俩吵几句,李某4说“你再跟着我,我就不还你钱了”,我说你不给钱,我就跟着。李某4说我就是不给你钱,有能耐你就把我撂倒,其拿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扎李某4一刀,李某4跑,其在后面边追边扎,后来李某4躺在地上,其就骑自行车回家了。路上其用手机给110打电话,问警察刚才是不是有人报警杀人了,是其干的,马上去公安局自首,随后到铜钟分局自首。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峰故意持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投案自首,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案件系因被告人欠被害人债务不还引发,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虽因证据不足,不能予以认定,但可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酌情考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部分予以支持。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五十七条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王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某、李某1、李某2、李某3经济损失被害人李某4丧葬费人民币2857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给付。三、没收被告人作案工具尖刀一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刘 波审判员 张 锐审判员 孙长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英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