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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刑终1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宋锦道故意伤害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全顺,宋锦道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刑终179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全顺,男,1952年5月2日出生,土家族,农民。原审被告人宋锦道,男,1963年4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保靖县,苗族,初中文化,住保靖县清水坪镇(原比耳镇)糯里村*号。因本案于2016年8月26日取保候审。现在家。诉讼代理人龙习东,湖南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锦道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8月30日作出(2017)湘3125刑初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全顺不服,提出上诉。本案刑事部分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询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讯问被上诉人宋锦道,听取诉讼代理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宋锦道与被害人陈全顺系邻居,两家素来关系不和。2016年3月,宋锦道的爱人李春花与陈全顺及其妻子祝水珍因扫地发生口角,至此两家矛盾更加激化。3月24日12时许,宋锦道、李春花驾驶三轮摩托车欲出门,见陈全顺在自己的院子里,遂找其理论,双方发生口角。理论过程中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宋锦道便下车对陈全顺说:“你长有龙角,我都把它掰了。”陈全顺听后讲:“拼了就拼了”。于是便顺势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欲打宋锦道,宋锦道便把陈全顺的手擒住,和陈全顺扭打起来,扭打过程中,陈全顺被按倒在地。后在村民的劝解下,宋锦道离开。经鉴定,陈全顺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受害人陈全顺受伤后,于案发次日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5天,医药费为9425.66元。案发后,被告人宋锦道主动投案。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经过原审法院一审查证属实的被害人陈全顺的陈述,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证人李春花、祝水珍、姜圣锐、向长云、姜孝忠、向玉芝的证言,鉴定意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住院发票及病历,交通费发票,鉴定费发票,被告人宋锦道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原审认为,被告人宋锦道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宋锦道积极赔偿了被害人陈全顺的经济损失26096.54元并将款项上缴到该院的执行账户,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锦道及辩护人对受害人提出的诉求,医药费11065元,误工费6576元,司法鉴定费2200元,交通费845元,总计为20686元,予以认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全顺提出赔偿精神损失费,伤残费因无法律依据,不予确认。由于被告人宋锦道的犯罪行为导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全顺经济损失。具体赔偿数额应依照规定计算:被害人陈全顺伤后住院25天,护理费2910.54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500元,加上被告人宋锦道认可的20686元,总计为26096.5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宋锦道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全顺的各项经济损失26096.54元,由被告人宋锦道予以赔偿。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全顺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全顺上诉称,原判未支持伤残赔偿金42948元和精神抚慰金10000元系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改判。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宋锦道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宋锦道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陈全顺上诉提出“原判未支持伤残赔偿金42948元和精神抚慰金10000元系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范围,原判适用法律正确,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给陈全顺赔偿损失的部分项目超出了诉讼请求,因原审被告人宋锦道自愿赔偿该款,且已将该款交到法院提存,本院予以确认。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民事赔偿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小椎审判员  鲁勤练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向金君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