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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民申21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河南省恒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陈春成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河南省恒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陈春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民申219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恒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河办事处二郎庙村经南三路**号。法定代表人:汤红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明,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佩,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春成,男,汉族,1967年1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再审申请人河南省恒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弘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春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1民终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恒弘公司申请再审称,陈春成在摔伤后与雇主李新香达成了一次性赔偿协议。陈春成自认是为河南鑫磊劳务施工队做工的,其向郑州市仲裁委员会提交的《协议书》落款处也是河南鑫磊劳务施工队。以上证据结合证人证言充分证明陈春成与恒弘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生效判决认定陈春成与恒弘公司在2014年10月建立了劳动关系错误,故恒弘公司依法申请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认为,2014年12月31日,陈春成在中牟绿博文化产业园区绿博2号安置区6号地块从事木工工作时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该事故发生以后,有关人员与陈春成就赔偿事宜达成了《协议书》,该《协议书》落款处显示为“中国建筑一局绿博文化2#安置区项目部”,李新香为证明人。根据陈春成在一审时提交的《中牟绿博文化产业区绿博2号安置区劳务分包合同》显示,中牟绿博文化产业园区绿博2号安置区6号地块的劳务由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分包给了恒弘公司,陈春成从事的是恒弘公司所分包的劳务工程中的木工活,生效判决据此认定陈春成与恒弘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恒弘公司辩称与陈春成存在劳动关系的是河南鑫磊劳务施工队,但陈春成要求确认其与河南鑫磊劳务施工队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已被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且在该仲裁案件中,恒弘公司的员工汤吉德作为河南鑫磊劳务施工队的代理人参与了该案的仲裁审理。因此,恒弘公司关于生效判决认定陈春成与其存在劳动关系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河南省恒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百福审 判 员  蒋瑞芳代理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永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