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财保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陈胜文、温作河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胜文,温作河,温作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30财保8号之一申请人:陈胜文,男,1962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桐柏县。被申请人:温作河,男,1982年2月2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申请人:温作满,男,1979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申请人陈胜文与被申请人温作河、温作满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作出(2017)豫1330财保8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温作河、温作满的银行存款,以45000元为限,并冻结申请人陈胜文在河南桐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40000元。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温作河、温作满的银行存款的冻结,以45000元为限。解除对申请人陈胜文在河南桐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4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孙云飞审判员 魏文涛审判员 孟文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欣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