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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02执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分行与姬鹏、杨忠虎、马云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分行,姬鹏,杨忠虎,马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02执10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分行。地址:固原市原州区六盘山路。法定代表人闫固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姬鹏,男,回族,生于1983年12月8日,小学文化,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农民。被执行人杨忠虎,男,回族,生于1982年2月4日,小学文化,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农民。被执行人马云辉,男,回族,生于1984年3月11日,小学文化,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农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分行与姬鹏、杨忠虎、马云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402民初17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4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9999.79元及利息,诉讼费432元,执行费500元,以上标的已执行2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马云辉银行存款22000元。经查明,被执行人姬鹏、杨忠虎、马云辉外出躲避执行,无法查找,经本院多次对房产、车辆和银行进行查控,被执行人姬鹏名下登记有宁D074**号东南牌汽车,因该车辆无法实际控制,无法进入司法拍卖程序,本案依法冻结该车辆户籍,三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姬鹏、杨忠虎、马云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审 判 员  王金龙助理审判员  李 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行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