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民初41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春弟与鹤壁市金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弟,鹤壁市金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611民初4133号原告:王春弟,女,196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华,淇县高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鹤壁市金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淇河桥南107国道东侧。负责人:丁好良,任该公司经理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耿霄鹏,河南道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春弟与被告鹤壁市金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春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华、被告鹤壁市金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耿霄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春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5233元、利息12094元、逾期利息(从2016年12月3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以55233元为基数)。事实与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80663元,经结算利息为12094.95元,2015年原告与被告双方达成还款计划,由被告于2015年8月24日-2017年3月31日偿还完原告本金及利息,期间被告向原告偿还本金25200元,下欠本金及利息67327元,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要钱,被告均以无钱为由而拒付,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鹤壁市金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对被告欠原告钱无异议,对原告诉请的事实无异议,现公司经济困难,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分期分批偿还,对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也没有异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曾向原告借款,截止于2015年8月24日,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80633元及利息12094.95元,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书一份,双方约定:被告于2016年12月31日将借款本金80633元偿还给原告,于2017年3月31日前将利息12094.95元偿还给原告。此后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5400元,截止于2016年6月13日,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55233元,利息12094.95元,并于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此后被告未再向原告偿还欠款,亦未向原告支付利息。另查明原告王春弟的曾用名为王春娣。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王春弟提供的证据及庭审调查,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该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受法律保护。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80633元及利息12094.95元,双方约定于2016年12月31日前将借款本金80633元还清,于2017年3月31日前将利息12094.95元利息还清,但截至于2016年12月31日,被告仍欠原告借款本金55233元及利息12094.95元,此后未再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5233元、利息1209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从2016年12月3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以55233元为基数)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从2017年1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以55233元本金为基数),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鹤壁市金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起向原告王春弟支付借款本金55233元、利息12094元及逾期利息(从2017年1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以55233元本金为基数);驳回原告王春弟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82元、减半收取741元,由被告鹤壁市金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武文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