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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5民初60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赵思明与闫先华、闫天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思明,闫先华,闫天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5民初6058号原告:赵思明,男,194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告:闫先华,男,40岁,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告:闫天印,男,42岁,汉族,农民,住郓城县。原告赵思明与被告闫先华、闫天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车爱红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思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思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赵思明负担。审判员  付本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