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5民初60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赵思明与闫先华、闫天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思明,闫先华,闫天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5民初6058号原告:赵思明,男,194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告:闫先华,男,40岁,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告:闫天印,男,42岁,汉族,农民,住郓城县。原告赵思明与被告闫先华、闫天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车爱红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思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思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赵思明负担。审判员 付本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