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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4执5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蓬莱市氧气厂、孙培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蓬莱市氧气厂,孙培杰,陈少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4执556号申请执行人蓬莱市氧气厂,地址蓬莱市拦驾疃村。法定代表人:杨福胜,任厂长。被执行人孙培杰,男,196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被执行人陈少琴,女,196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蓬莱市。申请执行人蓬莱市氧气厂与被申请执行人孙培杰、陈少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6)鲁0684民初23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45487.30元,案件受理费478.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蓬莱市氧气厂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经查询均无登记信息。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人蓬莱市氧气厂调查,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基上所述,经合议庭合议后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终结程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0684民初239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裁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荣宗审判员  于文祥审判员  任玉堂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凌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