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2执14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大庆市三环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与大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市三环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2执1425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三环钻井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大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的(2017)黑0602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215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存款2438248元(包括工程款215万元、判项利息193500元、迟延履行利息44397元、案件受理费26451元、执行费23900元),并已支付给付申请人2414348元。执行费239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此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的(2017)黑0602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立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海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