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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民初72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徐驰江与天津第一饭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驰江,天津第一饭店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1民初7245号原告:徐驰江,男,1966年8月2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天津第一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198号。法定代表人:白燕,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辉,天津同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天津洪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驰江与被告天津第一饭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驰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生活费77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签订了《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但自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被告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生活费,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天津第一饭店有限公司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天津第一饭店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徐驰江自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生活费77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天津第一饭店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直接给付徐驰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其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 伟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