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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39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王自力与重庆成高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自力,重庆成高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市教育矫治局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3982号之一原告:王自力,男,汉族,1970年10月29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志川,重庆奇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成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龙山路303号渝安龙都5幢1-2.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56474563F。法定代表人:鲜成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学渊,男,汉族,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力,重庆天栋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重庆市教育矫治局(重庆市戒毒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龙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00005036450R。负责人:罗川林,该局局长。原告王自力与被告重庆成高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教育矫治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王自力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自力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自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自力负担。审 判 长  黄 飞人民陪审员  刘昌元人民陪审员  罗世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