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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2民初7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黎正学与陈勇、蒋美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正学,陈勇,蒋美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715号原告黎正学,男,196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被告陈勇,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被告蒋美屏,女,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原告黎正学与被告陈勇、蒋美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黎正学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正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向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黎正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76元,减半收取1188元,由原告黎正学承担。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