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6民初11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XX飞与张小平、杨志强、杨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飞,张小平,杨志强,杨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6民初1131号之一原告:XX飞,男,196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被告:张小平,女,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被告:杨志强,男,194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被告:杨娟,女,198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原告XX飞与被告张小平、杨志强、杨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原告XX飞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飞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由原告XX飞负担900元。审 判 长 石 飞人民陪审员 刘晓春人民陪审员 柴占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飞 来自